關于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有關問題的復函
山西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有關問題的請示》(晉環〔2017〕30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6]31號)要求: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對土法煉砷、煉汞、煉鉛鋅、煉油、選金和農藥、漂染、電鍍以及生產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或停產。《國家環境保護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環法[1996]734號)明確:生產過程不是在密閉系統的煉油裝置中或屬于釜式蒸餾的煉油企業為土法煉油企業。
經商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委進一步明確,釜式蒸餾工藝因存在加工設備落后、加工過程二次污染嚴重、加工產品質量難以保證等問題,屬于“土法煉油”范疇,不符合產業政策。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第五條第五項要求: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鑒此,采用釜式蒸餾工藝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不符合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不能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特此函復。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7年4月14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