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關于“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工作部署,根據人民銀行、環境保護部、保監會等7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關于“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保險監管機構發布實施性規章”的要求,環境保護部和保監會聯合研究制訂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充分了解各有關方面意見,按照立法工作要求,現就《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向環境保護部和保監會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7年7月10日。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王力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編:100035
電話:(010)66556160
傳真:(010)66556157
郵箱:hjzc@mee.gov.cn
聯系人: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葛士桂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
郵編:100033
電話:(010)66286239
傳真:(010)66288091
郵箱:shigui_ge@circ.gov.cn
2.關于《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編制說明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保監會辦公廳
2017年6月7日
附件2
關于《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編制說明
(2017年6月)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有關部署,環境保護部和保監會聯合研究制定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擬按程序征求意見、審議后,以環境保護部、保監會部門規章形式印發實施。現將有關編制情況說明如下:
一、背景與依據
(一)背景
2006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環責險)試點。此后,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等重要文件均明確要求推進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工作要求,2007年、2013年,環境保護部聯合保監會兩次發布文件,指導地方推進環責險試點工作。
目前,全國大部分省份開展試點,覆蓋涉重金屬、石化、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處置等行業,保險公司已累計為企業提供超過1300億元的風險保障金。2016年,全國投保企業1.44萬家次,保費2.84億元;保險公司共提供風險保障金263.73億元,與保費相比,相當于投保企業的風險保障能力擴大近93倍。參與試點的保險產品從初期的4個發展到目前的20余個,國內各主要保險公司都加入了試點工作。
(二)依據
2015年9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2016年8月,經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國務院同意,由人民銀行、環境保護部、保監會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規定:“(二十二)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按程序推動制修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保險監管機構發布實施性規章。選擇環境風險較高、環境污染事件較為集中的領域,將相關企業納入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
二、編制過程
2016年1月—8月,環境保護部、保監會組織有關專家團隊,赴10余個省份開展調研,結合地方實踐,研究提出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初稿)。
2016年9月—2017年3月,環境保護部、保監會先后16次邀請環保法學、保險法學等領域專家進行專題研討;多次向保險公司征求意見,并與11個省級環保部門反復交流,充分吸收地方基層實踐經驗。
在此基礎之上,2017年4月,環境保護部、保監會修改形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辦法(征求意見稿)》分為六章,共29條。
第一章(共4條),主要明確立法目標、定義、適用范圍、監督管理機構。
《辦法(征求意見稿)》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界定為“從事環境高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因其污染環境導致損害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具體保障范圍主要包括由于突發環境事件導致的第三者人身損害、第三者財產損害、應急處置與清污費用和生態環境損害等;也包括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導致的第三者人身損害、第三者財產損害、應急處置與清污費用。
第二章(共12條),主要規范強制投保范圍、保險責任范圍、統一條款與費率監管、費率浮動、責任限額、保險合同、承保、通知義務、合同解除、合同解除通知環保部門、保險期間與續保、投保方式。
第三章(共2條),主要對風險評估與投保后風險排查作出規定。
環境風險評估與排查是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的重要環節,直接影響到保險費率以及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管理等。《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承保前,應當開展環境風險排查,掌握企業的環境風險水平。保險公司承保期間,應為投保企業進行“環保體檢”,即排查環境風險,充分發揮保險制度的風險預防功能。
第四章(共8條),主要規范保險責任觸發、除外責任、優先賠付順序、保險事故勘查、保險金給付請求、保險金給付、事故核定、事故鑒定、糾紛處理等。
第五章(共1條)為罰則,主要明確對未按規定投保的環境高風險企業的懲處措施。
第六章(共2條)為附則,主要規定了辦法的解釋機構、實施時間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