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請示》(京環文〔2015〕14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4.2.1.1規定:“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鉛、汞、鉻、鎘、類金屬砷等五項主要重金屬屬于第一類污染物,按照《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的規定,應當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監測并計算排放量,征收排污費。
對同一排放口同時存在六價鉻和總鉻兩種污染物時,考慮到兩者屬于同一種類,可按污染當量數大的一項征收排污費。
特此函復。
環境保護部
2016年1月22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