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的通知
環水體〔2016〕179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要求,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了《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附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農業部
衛生計生委
2016年12月6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計生等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2月12日印發
附件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水十條》)實施情況及水環境質量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統一協調與分工負責相結合、質量優先與兼顧任務相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估相結合、日常檢查與年終抽查相結合、行政考核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考核內容包括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兩個方面。以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剛性要求,兼顧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水環境質量目標包括:地表水水質優良比例和劣Ⅴ類水體控制比例、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控制比例、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地下水質量極差控制比例、近岸海域水質狀況等五個方面。
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包括:工業污染防治、城鎮污染治理、農業農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資源節約保護、水生態環境保護、強化科技支撐、各方責任及公眾參與等八個方面。
考核指標見附1,指標解釋及評分細則見附2。
第五條 考核采用評分法,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滿分均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以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劃分等級,評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80分(含)至90分為良好、60分(含)至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即未通過考核)。
以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校核,評分大于60分(含),水環境質量評分等級即為考核結果;評分小于60分,水環境質量評分等級降一檔作為考核結果。日常檢查情況作為重點工作完成情況考核的基本內容納入年度考核計分。
遇重大自然災害(如干旱、洪澇、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設、調度等,對上下游、左右岸水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結合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綜合考慮后最終確定年度考核結果。
自2017年至2020年,逐年對上年度各地《水十條》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2021年對2020年度進行終期考核,僅考核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60分以下,或地表水水質優良比例、劣Ⅴ類水體控制比例任何一項未達到目標,終期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第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是《水十條》實施的責任主體。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依據國家確定的水環境質量目標,制定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將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到市(地)、縣級人民政府,把重點任務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企業,確定年度水環境質量目標,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政策、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等。
第七條 考核工作由環境保護部牽頭、中央組織部參與。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考核工作。
第八條 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自查評分。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電子信息在內的工作臺賬,對《水十條》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和自評打分,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環境保護部,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和《水十條》各任務牽頭單位。自查報告應包括水環境質量目標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等完成情況。
(二)部門審查。《水十條》各任務牽頭單位會同參與部門負責相應重點任務的考核,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自查報告進行審查,形成書面意見于每年3月底前報送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區域督查機構應將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水十條》的情況納入環境保護督察或綜合督查、專項督查等環境保護督政工作范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部統一匯總后抄送《水十條》各任務牽頭單位及相關省級政府。
(三)組織抽查。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采取“雙隨機(隨機選派人員、隨機抽查部分地區)”方式,根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的自查報告、各牽頭部門的書面意見和環境督查情況,對被抽查的省(區、市)進行實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報告。
(四)綜合評價。環境保護部對相關部門審查和抽查情況進行匯總,作出綜合評價,于每年4月底前形成考核結果,5月底前報告國務院。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后,由環境保護部向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通報,向社會公開,并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區、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地區,由環境保護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約談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有關責任城市新增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整改期滿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相關部門取消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節水型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等榮譽稱號。
對未通過2020年考核的地區,除暫停審批該地區所有新增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外,要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落實《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要求,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對水質改善明顯和進步較大的地區進行通報表揚。
中央財政將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 在考核中對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在考核過程中發現違紀問題需要追究問責的,按相關程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辦理。
第十一條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對本地區《水十條》實施情況開展考核。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附2:指標解釋及評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