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083、120、402、504號議案的答復意見
你委轉來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083號“關于制定長江保護法的議案”、第120號“關于制定長江法的議案”、第402號“關于制定長江法的議案”及第504號“關于盡快制定《長江水環境保護法》的議案”收悉。經研究,根據我部職責,提出如下意見:
國家高度重視水環境保護工作,1984年頒布實施《水污染防治法》,并于1996年、2008年先后兩次進行修訂。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確立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規定了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內容,對防止水污染、保護水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水十條》),進一步部署、強化水污染防治工作。
為適應新形勢下水環境保護工作需求,全國人大于2015年啟動《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工作。由我部牽頭起草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經國務院審議通過后,于2016年12月初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草案》全面落實《水十條》確定的主要制度措施,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相銜接,圍繞水污染防治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在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加強流域水污染聯合防治與生態保護、完善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制度、強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措施、強化飲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和嚴格法律責任等六方面進行修改完善。代表們提出的保護優先、生態修復、統籌協調等建議在《草案》中均已充分考慮。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主要涉及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河長制、排污許可、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飲用水安全、產品質量標準等方面。下一步,我部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法工委做好《草案》修改完善工作,為包括長江流域在內的全國水環境保護工作提供堅強的法治基礎。
2016年5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綱要》,對強化長江流域法治保障做出了明確規定。我部按照國務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關于開展按流域設置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構建各流域內相關省級涉水部門參加、多形式的流域水環境保護協作機制和風險預警防控體系”的要求,編制《按流域設置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方案》,開展相關試點工作。下一步工作中,我部將充分借鑒吸納代表提出的關于長江流域統一管理、流域管理機構設置等具體意見,認真組織試點,加快推進落實。
建議在有關流域立法中妥善銜接現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探索流域環境管理立法的合理模式。我部將繼續加大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力度,積極配合你委開展長江保護立法研究論證工作。
以上意見,供參考。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水司 朱飛
聯系電話:(010)66556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