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104、483號議案的答復意見
你委轉來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104號“關于制定出臺渤海保護法的議案”、第483號“關于加快推進渤海保護立法的議案”收悉。經研究,根據我部職責,提出如下意見: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涉及面非常廣泛,各類在陸域和海上進行的經濟活動都會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影響。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針對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成因,開展了有關的立法修法工作,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基礎,涵蓋海域環境保護、陸域污染防治、海洋資源開發和移動源排污監管、海岸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等領域,內容較為完善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此外,環渤海各省市也根據當地海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和管理規定,如《天津市海洋環境保護條例》《河北省海洋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遼寧省海洋環境保護辦法》《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上述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我國渤海環境保護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和保障。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面部署了水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明確了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工作措施,包括海洋環境質量目標、陸源污染物排放控制、船舶等移動源污染防治、海洋生態保護等,并對渤海的遼東灣、渤海灣和黃河口等海域污染整治提出要求。按照國務院要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相繼出臺工作方案,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水污染防治實際情況制定了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因此,就渤海而言,當前和今后一段工作重點是強化現行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對現行法律法規中不完全適應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問題,可通過正常的法律法規修改程序予以解決。
以上意見,供參考。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水環境管理司 孫凱峰
聯系電話:(010)66556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