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的通知
遼寧紅沿河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申請遼寧紅沿河核電廠一、二號機組運行許可證的請示》(遼紅核〔2017〕1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關于申請遼寧紅沿河核電廠一、二號機組運行許可證的請示》及其附件進行了審評,認為該申請是可以接受的,決定頒發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
你公司在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2號機組的運行中應堅持“安全第一”原則,并遵守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規定的要求,確保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2號機組的運行安全。
附件:1.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號機組運行許可證
2.遼寧紅沿河核電廠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
國家核安全局
2018年2月2日
抄送:國家能源局、國防科工局,遼寧省人民政府,遼寧省環境保護廳,環境保護部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8年2月5日印發
附件1
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號機組運行許可證
國核安證字第1803號
項 目: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號機組(CN-16)
持證單位:遼寧紅沿河核電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胡文泉
主 設 施: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號機組
輔助設施:放射性固體廢物暫存庫(全廠公用)、放射性固體
廢物輔助廠房(QS)(全廠公用)
頒發日期:2018年2月2日
有效期限:至2052年11月2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國家核安全局對遼寧紅沿河核電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查,決定頒發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號機組運行許可證。
在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號機組運行過程中,遼寧紅沿河核電有限公司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作為對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號機組核安全負全面責任的營運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保證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號機組運行安全。
二、應履行在《最終安全分析報告》等所有執照申請文件及其審評過程中的有效承諾。如需改變這些承諾,須事先提出申請并進行必要的論證,經國家核安全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應嚴格履行經認可的質量保證大綱,并嚴格執行質量保證程序;嚴格監督參與上述活動單位的質保活動,定期監查和審查質量保證大綱實施的有效性;組織機構如發生較大變化,應及時修訂質量保證大綱,并報國家核安全局認可。
四、應保證對運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熟知并遵守《技術規格書》中所規定的運行限值和條件。任何對《技術規格書》內容的修改都應經過國家核安全局批準。
五、應認真執行《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地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機組的運行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
六、如果廠址條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業、運輸和軍事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并論證其對遼寧紅沿河核電廠安全的影響。
七、自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號機組裝料之日起,應每十年左右進行一次定期安全評價,并將編制的定期安全評價大綱、評價結果和安全改進計劃報國家核安全局。
八、在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號機組每次換料大修后,應向環境保護部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提交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始反應堆臨界活動。
九、在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號機組發生超過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時,應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再次啟動運行。
十、應定期對《最終安全分析報告》《應急計劃》等進行修改,以反映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號機組技術和運行管理的最新狀態,并報國家核安全局認可。
十一、遼寧紅沿河核電有限公司調整下列事項的,應當報國家核安全局批準:
(一)作為頒發運行許可證依據的重要構筑物、系統和設備;
(二)運行限值和條件;
(三)國家核安全局批準的與核安全有關的程序和其他文件。
十二、應制定并實施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和設備的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大綱,并記錄、保存和分析有關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數據,以確認性能符合設計要求。
十三、應嚴格按照輻射防護大綱開展工作,以保證在所有的運行狀態下由于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號機組的電離輻射或有計劃的放射性物質釋放所引起的輻射照射保持在規定限值以下,確保輻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盡可能低的水平。
十四、應嚴格執行放射性廢物管理大綱以及監測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規程。
十五、應認真實施遼寧紅沿河核電廠附近地區環境監測大綱,評價流出物對環境的輻射影響,定期向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和遼寧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監測數據和流出物排放數據。
十六、應不斷跟蹤福島核事故研究進展,吸取經驗教訓,積極推動核電廠的安全改進,提高核電廠安全水平。
十七、應不斷完善和提高遼寧紅沿河核電基地的應急能力,完善應急計劃,并通過演練、培訓等手段加以有效維持,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加強規劃限制區管理,以及全國或區域范圍內的應急資源和能力共享。
十八、應嚴格遵守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相關要求。包括制定和完善公眾信息發布的管理程序,及時、準確地公開相關信息;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應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并以適當形式反饋;采取多種措施開展核安全宣傳活動。
十九、應在整個運行期間考慮最終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方面的需要,盡早對遼寧紅沿河核電廠1號機組的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做出包括財務等方面的適當安排。
二十、應切實履行《國務院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國函﹝2007﹞64號)的要求,做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以確保發生核事故損害時能夠及時、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附件2
遼寧紅沿河核電廠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
國核安證字第1804號
項 目:遼寧紅沿河核電廠2號機組(CN-17)
持證單位:遼寧紅沿河核電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胡文泉
主 設 施:遼寧紅沿河核電廠2號機組
輔助設施:放射性固體廢物暫存庫(全廠公用)、放射性固體
廢物輔助廠房(QS)(全廠公用)
頒發日期:2018年2月2日
有效期限:至2053年9月2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國家核安全局對遼寧紅沿河核電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查,決定頒發遼寧紅沿河核電廠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
在遼寧紅沿河核電廠2號機組運行過程中,遼寧紅沿河核電有限公司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作為對遼寧紅沿河核電廠2號機組核安全負全面責任的營運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保證遼寧紅沿河核電廠2號機組運行安全。
二、應履行在《最終安全分析報告》等所有執照申請文件及其審評過程中的有效承諾。如需改變這些承諾,須事先提出申請并進行必要的論證,經國家核安全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應嚴格履行經認可的質量保證大綱,并嚴格執行質量保證程序;嚴格監督參與上述活動單位的質保活動,定期監查和審查質量保證大綱實施的有效性;組織機構如發生較大變化,應及時修訂質量保證大綱,并報國家核安全局認可。
四、應保證對運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熟知并遵守《技術規格書》中所規定的運行限值和條件。任何對《技術規格書》內容的修改都應經過國家核安全局批準。
五、應認真執行《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地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機組的運行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
六、如果廠址條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業、運輸和軍事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并論證其對遼寧紅沿河核電廠安全的影響。
七、自遼寧紅沿河核電廠2號機組裝料之日起,應每十年左右進行一次定期安全評價,并將編制的定期安全評價大綱、評價結果和安全改進計劃報國家核安全局。
八、在遼寧紅沿河核電廠2號機組每次換料大修后,應向環境保護部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提交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始反應堆臨界活動。
九、在遼寧紅沿河核電廠2號機組發生超過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時,應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再次啟動運行。
十、應定期對《最終安全分析報告》《應急計劃》等進行修改,以反映遼寧紅沿河核電廠2號機組技術和運行管理的最新狀態,并報國家核安全局認可。
十一、遼寧紅沿河核電有限公司調整下列事項的,應當報國家核安全局批準:
(一)作為頒發運行許可證依據的重要構筑物、系統和設備;
(二)運行限值和條件;
(三)國家核安全局批準的與核安全有關的程序和其他文件。
十二、應制定并實施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和設備的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大綱,并記錄、保存和分析有關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數據,以確認性能符合設計要求。
十三、應嚴格按照輻射防護大綱開展工作,以保證在所有的運行狀態下由于遼寧紅沿河核電廠2號機組的電離輻射或有計劃的放射性物質釋放所引起的輻射照射保持在規定限值以下,確保輻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盡可能低的水平。
十四、應嚴格執行放射性廢物管理大綱以及監測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規程。
十五、應認真實施遼寧紅沿河核電廠附近地區環境監測大綱,評價流出物對環境的輻射影響,定期向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和遼寧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監測數據和流出物排放數據。
十六、應不斷跟蹤福島核事故研究進展,吸取經驗教訓,積極推動核電廠的安全改進,提高核電廠安全水平。
十七、應不斷完善和提高遼寧紅沿河核電基地的應急能力,完善應急計劃,并通過演練、培訓等手段加以有效維持,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加強規劃限制區管理,以及全國或區域范圍內的應急資源和能力共享。
十八、應嚴格遵守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相關要求。包括制定和完善公眾信息發布的管理程序,及時、準確地公開相關信息;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應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并以適當形式反饋;采取多種措施開展核安全宣傳活動。
十九、應在整個運行期間考慮最終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方面的需要,盡早對遼寧紅沿河核電廠2號機組的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做出包括財務等方面的適當安排。
二十、應切實履行《國務院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國函﹝2007﹞64號)的要求,做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以確保發生核事故損害時能夠及時、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