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平西白音華煤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150000000004206
組織機構代碼:66409498-6
法定代表人:徐曉惠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錫盟西烏旗巴彥花鎮
內蒙古平西白音華煤業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所屬一號露天煤礦一期項目發生重大變更,未依法重新報批環評文件,即擅自開工建設并于2010年7月投入生產至今。
以上事實,有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2014年4月9日《關于內蒙古平西白音華煤業有限公司環境違法問題的調查報告》(華北環督發〔2014〕56號)及2014年3月11日《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規定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關于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規定。
我部于2014年6月26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未進行陳述、申辯,在法定期限內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以上事實,有我部2014年6月26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字〔2014〕66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一)《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同意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限期補辦手續。
(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一號露天煤礦一期項目停止生產,罰款十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限期補辦手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責令你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對一號露天煤礦一期項目補辦環評手續。
(二)關于責令停止生產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對一號露天煤礦一期項目停止生產,在通過試生產批復之前,不得擅自恢復生產。
(三)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中央總金庫。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部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部委托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請你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4年10月30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錫林郭勒盟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10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