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23年)的公告
公告 2023年 第32號 |
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決定》(2004年6月25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九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正案〉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決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列入多氯萘等三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正案〉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列入短鏈氯化石蠟等三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正案〉的決定》(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汞的水俁公約〉的決定》(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的決定》(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生態環境部令第28號)及《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環管〔1994〕140號)和國家稅則稅目、海關商品編號調整情況,現發布《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23年)。凡進口或出口上述名錄所列有毒化學品的,應按本公告及附件規定向生態環境部申請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并憑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20年)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3年10月16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計劃單列市生態環境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3年10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