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同意張家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等8家園區命名為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的通知
環科財〔2022〕72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廳(局)、商務廳(委、局)、科技廳(委、局):
根據《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和《關于公布第二批全國創建示范活動保留項目目錄的通告》的有關規定,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科技部(以下簡稱三部門)組織對張家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吳中經濟技術開發區、杭州灣上虞經濟技術開發區、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錫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暨空港經濟區等8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開展了驗收。經三部門研究,決定同意張家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等8家園區命名為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
請地方有關部門加大對園區建設的指導和管理力度,積極支持園區創新發展。請各有關園區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堅持新發展理念,開展園區減污降碳協同創新,持續完善園區生態工業鏈網,不斷總結先進經驗模式,深化交流與宣傳,積極發揮示范引領和帶動作用,為協同推進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科技部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11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