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疫情期間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延續變更換發有關事項的復函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你廳《關于排污許可證延續變更換發有關事項的請示》(贛環環評〔2020〕30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精簡審批優化服務精準穩妥推進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要求,對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許可證,可延期到疫情結束后一定期限內再辦理延續、變更、換發等業務。
為落實國務院有關要求,有效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我部同意你廳提出的疫情期間到期的排污許可證繼續有效。疫情結束后,你省可根據實際,規定排污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依規辦理排污許可證延續、變更、換發手續。
請加強對延期期間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監管,并及時告知排污單位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
特此函復。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4月13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