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關于加強生態環境技術評估工作 增強技術服務能力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促進生態環境技術評估服務規范化發展,增強技術服務能力,助力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我部組織編制了《關于加強生態環境技術評估工作 增強技術服務能力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印送給你們,請研究提出意見,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反饋我部。書面意見可寄送或傳真,電子版請發送聯系人郵箱。逾期未反饋的,視為無意見。相關資料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lanlitx.com/)“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呂奔
電話:(010)65645387
傳真:(010)65645400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環境發展中心寇蓉蓉
電話:(010)84665560
傳真:(010)84636349
郵箱:zhangyajing@edcmep.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育慧南路1號
郵編:100021
附件:1.關于加強生態環境技術評估工作增強技術服務能力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2.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4月13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1
關于加強生態環境技術評估工作增強技術服務能力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強化科技引領支撐作用,支持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根據《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的通知》《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關于促進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以有效解決實際環境問題為核心的技術評估工作體系,充分發揮國家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作用,促進生態環境技術評估服務規范化發展,增強技術服務能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技術評估工作體系
(一)明確技術評估工作的責任主體和范圍
技術評估行為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委托方(需求方)、被評估方(技術持有方)和第三方評估機構。
委托方提出明確的評估需求,確定評估目的和對象,并按照合同約定在合理范圍內使用評估結果。
被評估方對技術評估所提供的各項數據資料真實性負責,并應配合第三方評估機構為實施技術評估所開展的相關資料收集、測試、驗證等工作。
第三方評估機構應具有相關技術驗證的能力,能夠保證技術評估工作的客觀性和科學性,并對技術評估結論負責。
技術評估對象為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與修復的技術、工藝、材料、裝備等。
(二)規范生態環境技術評估內容
技術評估應按照規定的原則、程序和標準,運用科學、可行的方法對環境技術的水平、經濟價值、環境效益、市場風險等進行評估、測試等,包括專家咨詢評估和論證、專業評估、第三方測試、環境技術驗證(ETV)等。
專家咨詢評估和論證主要是對技術的科學性、可行性進行定性分析和評價;專業評估、第三方測試主要通過專業機構對技術應用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實際測試分析,評估其先進性、科學性和指標可達性;ETV主要評估內容包括技術的科學性和對環境法規標準的符合性分析、通過長期測試明確污染治理性能參數、經濟參數、可靠性參數等。
(三)構建生態環境技術評估的方法體系
生態環境技術評估應采取定性評價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評估方法,采用資料調研、現場調查、信息查詢、專家咨詢、社會調查、現場測試等方式,收集技術評估所需的各項技術資料和相關信息,并充分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無人機航拍、GIS系統等新技術手段,進行分析研究和綜合評判。應結合評估目的和需求,科學判斷技術的適用度、可靠度、成熟度等,以技術先進性、成熟度、適用性、可靠性、經濟與環境效益、實施風險、轉移轉化難易程度等作為重要指標,形成技術評估指南。
(四)發揮平臺作用與功能
平臺擔負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技術成果信息、需求信息、第三方評估機構信息等的收集匯總、整合傳遞等工作,對技術持有機構和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注冊審核,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決策提供支持。
平臺運行維護單位應逐步開發和完善平臺功能,開發和構建在線評估、技術篩選、機構評價、專家遴選、需求分析、大數據統計分析等特色化線上線下服務功能,并做好相關方的信息披露、信用記錄等工作,為技術評估工作科學、高效開展提供支持。
平臺對技術評估報告及相關專家意見、評估結論等進行公開,對技術持有單位和人員、第三方評估機構和人員、相關專家、測試機構和人員等,進行信用記錄、評價和管理。
在不涉及侵權、商業秘密和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平臺定期收集、公示和發布經過第三方評估的技術成果,對公示無異議的技術成果,納入平臺技術數據庫為相關需求方提供查詢服務。對其中具有良好實施效果、取得顯著成效的技術案例和符合生態環境長遠需求、具有推廣前景的技術成果,進行專題發布和展示。
二、提升生態環境技術評估服務能力
(五)第三方評估機構建設
在相關領域內具有較強科研實力、具有一定技術評估和技術驗證能力的省部級以上科技創新平臺、專業技術研究機構等,可按要求在平臺進行注冊,開展相關技術評估業務,成為平臺第三方評估機構。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社會主體建立生態環境技術第三方評估機構,并對所在領域技術評估標準規范進行研究,制定提出相關技術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指南,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等形式發布。
(六)評估人員人才隊伍建設
加強技術評估人才隊伍建設,完善多元化人才培養機制,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技術評估服務。開展不同領域技術專業化培訓、實訓等,培養理論知識扎實、業務能力突出、專業素質過硬的人才隊伍。
加強對技術評估人員的激勵和保障,培育形成獨立客觀、科學公正、專業可信的第三方評估能力。
(七)專家遴選
第三方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應根據行業、資質等要求與條件,科學遴選專家。技術評估專家除應具有相關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及市場狀況有較全面的了解外,還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堅持原則、辦事公正。除本領域外,還可遴選相關行業管理、檢驗檢測、經濟分析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及用戶代表。與委托方存在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因素可能影響其評估公正性的專家不能參與技術評估。已遴選出的,應主動申明并回避。
三、規范生態環境技術評估工作
(八)生態環境技術評估過程管理
技術評估基本工作程序:委托方提交評估申請材料、與受托方簽訂評估合同或委托書、受托方開展評估方案設計、采集評估信息并綜合分析、撰寫評估報告、向委托方提交評估報告、相關資料歸檔等。
評估委托方自愿提出評估申請,并應提交相關材料。受托方接受委托后,應根據有關技術評估指南和規范規定的評估方法、程序和標準,制定評估工作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認可后,獨立開展評估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九)技術評估報告
生態環境技術評估報告應反映和體現技術評估工作情況,明確委托方、受托方及有關方面責任及依據,為被評估的技術提供成果轉化意見,應具有公正性和客觀性。
技術評估報告應用詳實數據和平實的語言進行描述,做到具體、客觀、準確。第三方評估機構完成的技術評估報告,應由機構負責人、質量審核人、評估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公章后方能生效。
(十)評估報告的使用
委托方在使用評估報告時,應當與委托評估合同約定的評估目的、評估報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圍等相符合。對于不按照合同約定要求使用評估報告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可結合實際情況根據合同內容、違規責任等,向有關單位提出爭議解決要求。
技術評估報告可作為進行二次開發、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技術交易和產業孵化過程的重要依據,以及作為科技成果登記、國家各級科技獎勵等的憑據。
四、加強生態環境技術評估監督管理
(十一)實施技術評估機構注冊制度
第三方技術評估機構可以在平臺申請注冊,平臺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技術評估機構基本條件和信息公開要求。第三方技術評估機構進行首次注冊時,除應當符合本意見第五條規定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當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平臺對符合注冊要求的機構進行公開,定期收集已注冊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技術評估報告并進行披露,并對各相關方進行信用管理。技術評估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科學性、技術成果的有效性等由技術評估機構及技術持有方負責。
(十二)公眾監督
逐步建立對技術評估結果及技術應用情況等的信息公開機制,對評估報告及評估報告委托方、技術持有方、評估機構、測試機構、評估人員和評估專家等相關單位和人員等基本情況信息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開,披露技術水平和完成單位及人員,接受社會監督,保證評估的公平公正性。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技術評估活動存在問題或技術評估報告結論存在重大失誤的,可向相應管理部門或相關單位提出申訴和舉報。同時,也可向平臺反映,由平臺交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核實和處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法依規對技術評估活動進行監督。
(十三)加強信用管理
建立健全技術評估失信記錄,開展對技術評估各主體的信用管理,推進技術評估誠信建設。技術持有方、技術使用方和第三方評估機構及三方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員在技術評估工作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重大失誤等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失信記錄,并依托平臺網站等依法依規予以公開。
鼓勵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針對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與修復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組織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技術評估工作,比選確定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先進適用技術與服務清單,并優先采信技術能力強、綜合水平高、信用良好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技術評估結果。
(十四)經費保障
鼓勵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大針對地方治理需求開展的相關技術評估所需費用的財政資金支持比例,以保障評估結果的公益性和權威性。其他技術評估費用,由評估委托方根據技術評估工作的復雜程度和具體內容,與第三方技術評估機構約定,保證技術評估市場的靈活性和技術評估活動規范開展。
附件2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1.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科技部辦公廳
3.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4.中國科學院辦公廳
5.中國工程院辦公廳
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
7.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8.各副省級城市生態環境局
9.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10.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11.生態環境部環境發展中心
12.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13.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
14.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15.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16.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
17.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18.生態環境部衛星環境應用中心
19.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
20.生態環境部信息中心
21.生態環境部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
22.生態環境部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
23.生態環境部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
24.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25.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26.中華環保聯合會
(部內征求督察辦、綜合司、法規司、人事司、生態司、水司、海洋司、大氣司、氣候司、土壤司、固體司、核一司、核二司、核三司、環評司、監測司、執法局、應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