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同意對杭州朋譜科技有限公司PANs-300大氣PANs分析儀最終用戶使用活動實行豁免管理的復函
杭州朋譜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含源設備有條件豁免的申請》及相關材料收悉。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函復如下。
一、你公司生產的PANs-300大氣PANs分析儀內含有一枚活度不大于3.7E+8貝可的鎳-63放射源,為Ⅴ類放射源。鑒于該放射源活度低,且上述型號儀器的固有安全性較高,對環境、公眾和工作人員的影響很小,我部同意對上述型號含鎳-63放射源儀器最終用戶的使用活動實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上述型號儀器的單位可以免于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你公司銷售上述型號儀器給最終用戶無需辦理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及備案手續。
三、你公司應健全相關制度和措施,加強對所售儀器中鎳-63放射源的跟蹤管理。在產品說明書和銷售合同中明確告知產品中含有放射源,并告知有關放射源的危害和防護知識及售后管理要求。負責對儀器報廢后其中的廢放射源進行管理,承擔送貯到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收貯單位的責任。
四、你公司應制定上述型號儀器銷售臺賬,做好售出儀器跟蹤管理及廢源處理記錄工作,并在每年1月底前匯總上一年的有關情況報告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特此函復。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5年2月1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商務部、海關總署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