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水波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制定地表水銻環境質量標準的建議”,由我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理。經認真研究,答復如下: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以下簡稱《標準》)基于保護人體健康的需要,在“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中將銻的標準限值確定為0.005 mg/L。銻是《標準》中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特定項目,并不要求所有地表水體均按這一標準限值進行管理。地方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表水環境管理的需要,在充分考慮區域性銻污染源排放特征、地表水中銻的濃度水平及地表水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出臺地方性的地表水銻管理標準。
為加強銻的排放管控,除《標準》外,《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770—2014)、《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2015)、《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4—2015)等3項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了銻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均為0.3 mg/L。銻礦開采企業應嚴格按照《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對礦井涌水等進行收集處理并達標排放,或者采取可行技術回收利用有價金屬,避免污染下游地表水體。渣場堆渣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進行防滲貯存,并對滲濾液進行收集處理。
目前,《標準》修訂研究工作已列入《“十四五”生態環境標準工作方案》。下一步,我部將深入開展《標準》的修訂研究,針對不同功能水體,基于環境基準研究成果,提出更科學適用的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指標和方法體系。同時,組織有關技術單位深入研究銻在我國地表水體的檢出水平、分布特征以及對水生生物和人體健康毒性效應,綜合考量經濟社會發展現狀,評估在《標準》基本項目中增加銻控制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生態環境部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