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桂斌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加強我國鋰污染研究的提案”,由我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疾控局辦理。經認真研究,答復如下:
隨著鋰電產業的快速發展,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愈發引起關注,您的建議內容豐富、具有很強的指導性,我們將在下一步工作中認真研究吸納。
一、關于加強政策引導
一是嚴格鋰產業環境準入。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暫行規定》,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在源頭預防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引導鋰產業等重點行業向環境容量大、市場需求旺盛、市場保障條件好的地區科學布局、有序轉移。出臺《鋰離子電池及相關電池材料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明確鋰產業新建、擴建項目應位于依法合規設立的產業園區,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等要求,加強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
二是推動行業綠色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實施鋰資源產業發展政策,提出開發推廣無毒無害、低毒低害新型電池材料等工作任務,指導企業加強鋰污染防治,推動鋰產業高質量發展。深入落實《“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和《關于加快推動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的實施方案》,強化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管理和綜合利用。會同有關部門發布《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圍繞動力蓄電池設計、生產、銷售、運輸、回收利用及無害化處置等環節構建科學利用體系。實施《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累計培育148家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企業,推動優勢資源向優質企業集聚。
下一步,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加快制定并推動出臺《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管理辦法》,修訂《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嚴把環境準入關口,推進先進工藝技術產業化應用,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關于強化環境監管
一是完善標準體系。生態環境部發布《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4),《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1186)以及《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700)等標準規范,明確鋰電企業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過程的污染控制要求和環境介質中鋰的監測分析方法等。
二是加強監測監管。生態環境部印發《2023年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案》,指導地方加強對涉鋰企業自行監測的幫扶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通過自動監控數據分析及時向各地推送日均值超標、涉嫌虛假標記停運等異常線索,督促地方加大問題線索核查和案件查處力度。聯合有關部門開展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等違法犯罪行為。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工作方針,指導地方對鋰產業集中區深入開展專項排查,嚴格環境監管執法,持續強化涉鋰行業全過程污染防治。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生態環境部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