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濤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完善碳減排監測考核體系的建議”,由我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辦理。經認真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完善碳核查行業標準,提升碳核查數據精度
推動完善碳排放核算標準體系。市場監管總局已批準發布《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GB/T 32150-2015)及17個行業溫室氣體核算與報告要求系列國家標準(GB/T 32151.1~17),涵蓋電網、有色金屬、鋼鐵、民用航空、建材、煤炭、化工、公共建筑運營單位等重點領域,解決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標準缺失、核算方法不統一等問題,成為企業開展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的基礎標準。相關標準與國際標準保持技術協調,基本實現國際國內標準協同。2024年,生態環境部與市場監管總局按照集中編制、集中協調、集中審核的原則,繼續推動研制碳排放核算相關標準,近期將發布第一批9項碳排放核算相關標準。結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工作需要,生態環境部穩步有序推進行業企業碳排放核算報告與核查技術規范研究,目前已印發發電行業的核算報告與核查技術指南,電解鋁和水泥行業核算報告與核查技術指南已公開征求意見,并同步修訂鋼鐵、造紙等21個行業核算報告指南。
完善碳排放報告核查制度。2021年以來,針對納入全國碳市場的發電行業,生態環境部印發實施《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 發電設施》,建立了一整套碳排放數據核算報告核查體系,由國家出臺相關技術規范,企業按要求主要采用排放因子法進行碳排放核算并報告年度碳排放量,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排放報告及時組織開展核查。目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經建立碳排放數據質量常態化長效監管機制,實施“國家—省—市”三級聯審,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信息化技術智能預警,將數據問題消滅在“萌芽”階段。創新建立履約風險動態監管機制,督促企業按時足額完成清繳。參與碳市場企業均建立了碳排放管理的內控制度,將碳資產管理納入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相關企業的管理能力和核算能力顯著提升。對水泥和鋁冶煉行業的配額分配方法、核算報告方法、核算要求指南等,開展了專題研究評估論證,相關的碳排放數據核算技術文件起草工作已經基本完成,擬于近期印發實施。
下一步,生態環境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不斷完善碳排放核算標準體系和核算報告核查制度,穩步提升碳排放數據精準性。加快出臺碳排放核算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盡快發布第一批9項碳排放核算國家標準,2024年將發布50項左右的碳排放核算標準,力爭2024-2025年實現重點行業碳排放核算標準和技術規范全覆蓋。
二、關于建立碳核查數據責任制,健全碳核查法律法規體系
目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經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備的制度框架體系。國務院印發實施《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生態環境部出臺管理辦法和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3個管理規則,以及發電行業碳排放核算報告核查技術規范和監督管理要求等,對注冊登記、排放核算、報告、核查、配額分配、配額交易、配額清繳等涉及碳排放權交易的關鍵環節和全流程提出了明確要求和規范,初步形成了擁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規范以及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業務規則組成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法律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進一步完善制度體系,把全國碳市場作為推動實現雙碳目標的基礎性制度和實施碳排放雙控制度的重要政策抓手。全面實施《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完善相關配套管理制度,強化碳核算核查和法規制度的保障作用。
三、關于強化第三方核查機構監管,建立健全碳核查企業資質審核制度
第三方核查機構等技術服務機構是保障全國碳市場數據質量的重要一環,生態環境部高度重視對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第三方核查機構的相關職能,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依法設立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技術審核。同時,《條例》對其違法行為做出明確的處罰。此外,8個省區市出臺針對碳市場第三方核查機構監督管理政策文件,更加細化了對核查機構的監管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嚴格按照要求開展審定與核查機構資質審批,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提供技術支撐。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聯合相關部門全面強化對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管,建立健全技術服務機構綜合評價體系,研究對技術服務機構推行分級分類監管,推動建立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和多部門聯動的監督執法工作機制,提高監管精確性和有效性。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生態環境部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