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生態環境部綜合司有關負責人就《準則》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準則》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生態環境部于2021年5月印發實施《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生態環境部牽頭制定《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準則》。按照《改革方案》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內容,規范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全面反映企業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環境治理情況,生態環境部印發《準則》。
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與質量是反映制度改革成效的關鍵因素之一。《準則》落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等要求,聚焦對生態環境、公眾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響、市場和社會關注度高的企業環境行為,從適用性、準確性、通用性等方面規范了企業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以下簡稱臨時報告),細化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內容,有效解決了企業環境信息披露什么、怎么披露、執行什么要求,讓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行為有依據可詢、有規范可依、有形式可查。
問:《準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準則》分為四章,共三十一條,對總則、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編制要求進行了規定。
第一部分為總則。包括主要依據、編制要求、不同主體披露重點。編制要求從內容的真實性、術語的規范性、測算的科學性、數字或單位的通用性、語言的通俗性、行業分類的規范性等方面,對企業編制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不同主體應當披露的環境信息。
第二部分為年度報告部分。規定了關鍵環境信息提要,企業基本信息,企業環境管理信息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應當披露的信息內容。
第三部分為臨時報告部分。臨時報告規定了企業產生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變更、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等信息時,應當披露的內容、依據、事項。同時規定,對已披露的環境信息進行變更時,應當披露變更內容、主要依據。
問:《準則》有哪些特色和創新之處?
答:一是遵循依法依規推進。《準則》要求企業落實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信息披露法定義務,明確披露內容和格式,全面反映企業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環境治理情況,強化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為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提供依據,以披露找短板、以披露促治理,推動企業綠色轉型發展。
二是突出環境信息的易讀易懂性。既要讓公眾“看得全”也要讓公眾“看得懂”,著重圍繞公眾、社會和市場關心的環境信息,《準則》要求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使用的語言和表述應通俗易懂,增強報告的易讀性,便于公眾理解。
三是強調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準則》要求環境信息的表述應當真實、準確、客觀,使用的術語、排放量和毒性等關鍵數據的監測核算方法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標準、行業規范、行業慣例的要求,使用符合國內標準和計量習慣的計量單位。
問:《準則》發布后,后續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一是做好宣貫培訓工作。《準則》印發實施后,加強宣傳、解讀、培訓等工作,確保企業、相關部門、地方理解好、把握好、落實好相關要求。聯合相關部門與行業組織,對相關企業開展專題培訓,幫助企業熟練掌握環境信息披露規定。
二是做好跟蹤評估。定期對各地區、各行業、各企業主體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編制情況與質量進行評估,分企業主體、分行業、分環境要素、分披露內容遴選信息披露范本并公布,集全社會力量共同提升信息披露質量。
三是持續完善《準則》。根據生態環境管理需要適時調整修訂《準則》,提升信息披露針對性與適用性。鼓勵相關行業協會依據《準則》,探索制定行業環境信息披露規范,支持有關企業自愿主動披露環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