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防治放射性廢物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巖洞處置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關閉、監護,以及監 測和檢查、安全評價與安全全過程系統分析、質量保證的一般要求。本標準還規定了在低水平放射性 固體廢物巖洞處置設施中處置少量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的特定要求。本標準是對《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巖洞處置規定》(GB 13600-92)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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