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陸上固定式核動力廠在場址選擇、設計、建造、運行、退役和修改等活動中所應遵循的環境輻射防護要求。陸上固定式核動力廠應遵守非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6 年,2011 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 6249—2011)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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