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農藥制造工業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提出了農藥制造工業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C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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