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和指導機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結合機場建設、運營特點和環境影響特征,規定了機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工作程序、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標準是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民用機場建設工程》(HJ/T 87—2002)的第一次修訂。與原標準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完善了規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術語和定義;增加了總則,完善了工作程序;細化了環境影響識別;細化了評價等級和評價范圍判定;強化和完善了環境現狀調查、評價以及影響預測分析的內容和要求;完善了環境保護措施要求;增加了環境管理與監測計劃要求;修改了附錄內容,并增加了新的附錄;刪除了環境影響評價類別的劃分、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的編制等相關內容。本標準的附錄A 為資料性附錄,附錄B~附錄D 為規范性附錄。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民用機場建設工程》(HJ/T 87—2002)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