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加強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檔案的科學管理,規范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檔案工作,服務于生態環境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產生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與積累、整理、歸檔及檔案的管理、開發與利用等全過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標準是對《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HJ/T 8.3—94)的修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94 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標準的附錄A 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附錄D 為資料性附錄。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HJ/T 8.3—94)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