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提高生態環境儀器設備檔案管理水平,促進生態環境儀器設備檔案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儀器設備檔案在生態環境事業中的價值,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生態環境儀器設備在申請與購置、開箱驗收與安裝調試、使用(運轉)、維修、改裝、調撥及報廢等過程中產生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與積累、整理、歸檔及檔案的管理、開發與利用等全過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標準是對《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 環境保護儀器設備》(HJ/T 8.5—94)的修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94 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標準的附錄A 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附錄D 為資料性附錄。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 環境保護儀器設備》(HJ/T 8.5—94)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