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加強排放源管控檔案的科學管理,規范排放源管控檔案工作,服務于生態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排放源管控工作和活動中直接產生的,具有利用價值、應歸檔保存的文件材料的形成與積累、整理、歸檔及排放源管控檔案的管理、開發與利用等全過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標準是對《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污染源》(HJ/T 8.4—94)的修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94 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污染源》(HJ/T 8.4—94)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