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修訂工作,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制訂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制訂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基本原則、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等要求。本標準的附錄A 和附錄B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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