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9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 生態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落實我部監督“濕地生 態環境保護”的職責要求,改善濕地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濕地生態質量評價的技術要求,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濕地生態質量評價的適用范圍、評價指標與計算方法、綜合指數計算方法與分級標準的具體要求。本標準的附錄A 為資料性附錄,附錄B 為規范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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