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建立健全基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行技術體系,推動企事業單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級改造和技術進步,規范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編制,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的編制原則、結構內容、編制方法、體例格式等。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編制導則(HJ 230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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