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和遠距離環境遷移的潛力,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存在不利影響。為保護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國際社會于2001年達成了《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公約》),自2004年11月11日對我國生效。
《公約》在附件A(消除類)、附件B(限制類)和附件C(無意產生類)清單中共列明了首批12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分別提出淘汰、限制或限排等管控要求。此外,允許在《公約》附件中增列經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審查并締約方大會審議決定增列的化學物質。截至目前,《公約》附件所列化學物質已增至34種類。
2025年4月即將召開的《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十二次會議將審議:一是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提出的關于將毒死蜱、碳鏈長度為14-17且氯化程度等于或高于45%(按重量計氯含量)的氯化石蠟、長鏈全氟羧酸及其鹽類和其相關化合物等3種類化學物質增列入《公約》附件A的修正案提案(見附件1),禁止其生產、使用和進出口,特定豁免用途除外;二是埃塞俄比亞提出的關于修訂《公約》附件A所列紫外線吸收劑328(UV-328)的特定豁免用途的修正案提案(見附件2)。
為全面了解上述修正案提案所涉及化學物質有關信息,現面向社會公開征集上述化學物質在我國境內的生產、使用、進出口以及替代品等信息。有關信息請于2024年12月13日前書面反饋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電子件請發至聯系人郵箱。
聯系人: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 李佳、田亞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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