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按照《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和《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內容,規范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指導和幫助企業依法披露環境信息,全面反映企業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環境治理情況,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實施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以下簡稱《準則》)。
《準則》包含四章三十一條,對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以下簡稱臨時報告)的內容與格式進行了規定。年度報告規定了關鍵環境信息提要,企業基本信息,企業環境管理信息,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應當披露的具體內容。臨時報告規定了企業產生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變更、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情況,應當披露的環境信息。同時規定,對已披露的環境信息進行變更時,應當披露變更內容、主要依據。《準則》強化環境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要求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客觀,使用的語言、表述應通俗易懂、便于公眾理解。
生態環境部將會同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抓好《準則》實施,做好《準則》與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相關信息披露規定的銜接,及時總結實踐經驗,遴選典型并宣傳推廣,加大對相關企業的培訓和指導,推動管理部門、市場主體落實好、運用好《準則》,引導社會公眾和組織加強監督。